探析新疆工商注冊代理公司中的擔責問題。舊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
否則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賠償責任或無限責任。然而在《新公司法》中并沒有變更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方面的相關規定,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取消,不需資金就可注冊公司,那么當涉及到對債務承擔責任問題時,如果按照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就會產生債務責任如何劃分等問題。
一般而言,一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在一定的范圍內才會使公司的各項資源都得到充分的利用,過多的負債會給公刮帶來一定的問題,不僅是財務費用增大降低企業利潤,更為重要的是對債權人來說,一個公司的高負債率會使得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降低,由此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
當然,當發生公司法規定的幾種情況時,股東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在取消注冊資本的情況下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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