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所便函[2010]5號第九條規定,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對已經形成的限售股,以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上市首日收盤價,作為計算限售股轉讓收入的依據。同時,按照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上市首日收盤價的15%統一確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稅費。登記結算公司以上述轉讓收入與原值和合理稅費,計算出現有限售股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應扣繳稅款,待限售股股東轉讓時,將轉讓股數和應扣繳稅款的信息發送給證券機構,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和實際成本計算的應納稅額,如果與證券機構扣繳的稅額有差異的(實際轉讓收入、成本與收盤價、核定成本有差異),納稅人可以自證券機構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向其開戶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款清算。
需要強調的是,納稅人申請清算時,應按照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限售股轉讓收入必須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實際成本計算;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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