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財務公司的烏魯木齊報稅服務新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 電子設備,為3年。
新稅法在固定資產的凈殘值方面與會計口徑一致,由企業自行確定,但折舊方法稅法要求須采用直線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和凈殘值時須綜合考慮會計和稅法的不同要求,以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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